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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概况

青岛市民办教育协会

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协会名称:青岛市民办教育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英文:Qingdao Association for Non-Government Education,英文缩写:QANE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青岛市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为主体,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,自愿组成的、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青岛市民办教育协会的宗旨是:遵照《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,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、十九大会议精神,始终坚持“积极协调、服务学校”这一根本宗旨,团结组织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,加强自主管理和互相协作,研究青岛市民办教育的理论与实际问题,促进民办教育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,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科学、持续、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(市教育局)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(社会组织管理局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制订本市民办教育行规行约,研究探索青岛市民办教育发展自律制度;

(二)组织专题论坛,进行调研,研析国内外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发展动态,指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研究、交流活动,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,以促进青岛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;

(三)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,以教育科学思想为指导,开展一切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工作;

(四)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研究、本会活动及民办教育各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;

(五)发挥行业代表作用,担当政府民办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桥梁,向有关民办教育的决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;调解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,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;

(六)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;

(七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
 

第三章 会  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
(三)自愿缴纳会费,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、退会自愿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  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表决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、罢免会长、 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五)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
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政治素质较好;
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期满可以连选连任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届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在本章程的框架内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常务会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),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,可以授权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签署本会相关文件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本章程的框架内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在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,并主持秘书处工作,

(二)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会长常务会决定事项等项工作;

(三)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经会长授权,签署相关协会文件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九条  理事会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,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。

 

第五章 监事会

  第三十条 监事由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届监事会设9名监事。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 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  第三十一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 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 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  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  (四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 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 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 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、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学术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八章   附  则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章程自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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